国家税务总局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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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作者:法制网    发布时间:2023-02-28 09:34:13     浏览次数 :


为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对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等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本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有6项,分别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专用车证、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纳税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再索要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并依据纳税人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纳税人不想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提供该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在事中核查时发现核查情况与纳税人承诺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后再予办理。对在事中事后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虚假承诺行为认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其他纳税人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情形的,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之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