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达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作如下修改。本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对《达州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市级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划定本市城区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重大庆典活动需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标准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对《达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鼓励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方案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设计,与建(构)筑物同步施工。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举办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或者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等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符合大型户外广告标准的,设置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招牌设置者提出规范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申请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及时反馈招牌设施设置踏勘建议。
■对《达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